临沂市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博天堂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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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4-07-05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天气,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加强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关系用人单位生产安全,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强化全员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关于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必要时缩短户外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三、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

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各用人单位应当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开展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多部门联动督查

各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与人社、网信、卫生、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地方联动机制作用,加强对高温期间的监督检查。以户外露天作业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时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发放防暑降温费等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

临沂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5日

来源:市总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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